为深入推进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烟草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广告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四川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烟草广告发布相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二、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
四、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五、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含电子烟)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各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经营者和广告市场主体要始终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自觉相关遵守法律法规。
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对烟草、烟草制品及变相烟草广告(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各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已发布的违法烟草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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