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商店卖电子烟给我的孩子。他还是一个未成年人,恳请你们一定要严肃处理。”今年3月底,浙江宁海县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接到了一名群众的电话举报。
2022年5月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等烟草制品”。
宁海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电子烟零售店开展专项检查。(王伟杰 摄)
接到群众的举报后,宁海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宁海县某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详细核实,掌握了确凿的证据。经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在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要求15周岁的初三学生王某出示身份证件,向其销售电子烟弹。
“我们没有完善的监管系统,就看买电子烟的是不是未成年人,还真不好判断,看着比较大的,就卖给他了。”该店的从业者辩解道。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即出示了该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相关证据,确认了从业者在未核对购买者身份证的情况下即销售电子烟的事实。
5月23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20元的行政处罚。这是《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后,浙江省内查获的首例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法案件。
同时,这家店也因为处罚,被宁海县烟草专卖局予以“三年内不得办理电子烟零售许可证”的处理。
宁海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开展清理整治电子烟违法犯罪系列专项行动。(王伟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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