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其中电子烟生产企业,可分为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产品代加工企业、电子烟产品品牌持有企业。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不论是内销还是出口,都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业内的习惯叫法,是电子烟生产许可证。
电子烟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
一、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主要针对电子烟生产企业
1.烟弹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代加工;烟弹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2.电子烟烟具生产(内销/出口);电子烟烟具代加工;电子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3.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生产(内销/出口);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代加工;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品牌持有(内销/出口)。
二、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主要针对电子烟液等生产企业
雾化物生产(内销/出口)。
三、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主要针对电子烟用尼古丁生产企业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内销/出口)。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在申请电子烟生产许可证时,只能选择公司业务范围内的许可证种类,三者不能兼选。
过渡期内(2022年10月1日之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只受理存量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办证申请。过渡期结束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存量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是指2021年11月10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发布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2.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直接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单独申领生产企业许可证。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
1.生产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生产经营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
2.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取消从事电子烟有关生产经营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与申报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生产企业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间的;
7.申请人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的电子烟产品未在中国境内获得注册商标的;
8.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据最新了解,首批电子烟生产许可证将于6月中下旬公布,可能优先核发给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
注: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加热卷烟烟具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具体为:加热卷烟烟具生产(内销非零售*/出口);加热卷烟烟具代加工;加热卷烟烟具品牌持有(内销非零售*/出口)。“内销非零售*”仅指中国境内生产类企业之间的产品销售行为,相关产品不得在零售市场销售。
重庆中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