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日起,纳入烟草体系监管的电子烟市场将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等市场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即许可证准入制度),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
就零售业务而言,今后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需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那么,卷烟零售点是否可以上架销售电子烟产品及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一、卷烟零售点是否可以上架销售电子烟产品?
《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卷烟零售点相独立的布局规划。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运用市场手段从严制定本省(区、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1.数量布局上电子烟零售点实行数量管理;
2.空间布局上应符合电子烟消费群体特点;
3.布局规划中应包含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并对其中需要细化规定的不予许可的业态类型和经营场所等予以明确。
根据对以上规定的理解,卷烟零售点是不可以上架电子烟产品与香烟共同经营销售。
二、卷烟零售点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许可证办事须知》规定,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电子烟零售市场主体和电子烟分销商、代理商,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暂不受理其他市场主体申请。2022年9月30日后,将受理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办证申请或变更许可范围申请。
根据对规定的理解,现有卷烟零售点可以在过渡期结束以后(2022年10月1日后)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专门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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