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以下是全文及解读:
《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
为规范电子烟警语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
第二条 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上应标注警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汉字。
第三条 警语内容分三组。
第一组:吸电子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
第二组:尽早戒电子烟有益健康 戒电子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第三组: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四条 第一组警语应在正面(主要可见面)固定使用,第二组、第三组警语在背面轮换使用。对于仅有一个主要可见面的,第一组警语应固定使用,第二组、第三组警语在同一面内轮换使用。
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每年应轮换使用不同警语,使用时不要求电子烟与其销售包装一一对应。
第五条 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5.0%。应以分割线(框)将警语区清晰划出。分割线应为不间断的直实线且应闭合或与边框(沿)闭合,分割线(框)的线条宽度应≥1.0mm。警语区面积不包括分割线(框)。警语区不应被遮蔽、抹去、切断,除警语外,其他文字、图案和标识不得进入警语区。
第六条 警语区内应标注“本公司提示”字样,位于第一组警语上部。
第七条 警语区及警语区内文字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字体采用黑体字,文字方向应与商标文字或图案的正向可视方向或与其垂直方向一致。标注方式应为直接印刷(制)、不可粘贴,并应具有一定的耐久性,确保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持清晰可辨。
警语区所在面面积≥48.0cm2的,警语区内文字字体高度应≥4.5mm,且文字占警语区面积比例≥13.3%;面积<48.0cm2的,警语区内文字字体高度应≥2.0mm,且文字占警语区面积比例≥28.9%。
第八条 警语区内文字与背景色差值△Eab≥40,底色可采用原单底色。
第九条 电子烟及其销售包装、内包装、标志和产品说明书中,禁止使用误导性和诱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减害、戒烟、替代、高品质、性能提升、过瘾、不伤身”等有关功效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低焦油、无焦油、低烟碱”等有关品质用语,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用语等。
第十条 烟碱成分及其他内容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政策解读
为规范电子烟警语标识,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了《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3月11日,《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明确“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规范电子烟警语标识,是提醒消费者吸电子烟有害健康、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电子烟、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禁止误导和诱导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吸食电子烟的有效举措,是将电子烟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1700-2022)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电子烟产品特点,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
二、《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的主要内容
《电子烟警语标识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警语内容及轮换要求;三是明确了警语区位置、面积、分割线等方面要求;四是明确了警告主体;五是明确了警语字体、大小、与背景色差等方面要求;六是明确禁止使用误导性和诱导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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