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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拟纳入济南禁烟范围,个人违规抽烟最高罚200元

2021年05月20日 来源:齐鲁网、天下泉城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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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济南市举行了《济南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根据《条例》,电子烟被纳入禁烟范围,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最高罚款二百元。

6类公共机构室外同样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此外,部分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同样禁止吸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儿童福利院和其他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健身场馆、室外演出观众区、演艺和比赛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大型活动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条例》明确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控烟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2345”统一受理控烟的咨询和投诉

对于烟草制品销售者,《条例》明确要求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警示标识。

此外,烟草制品销售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在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所谓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也就是说,电子烟同样被纳入禁烟范围。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市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有权举报和投诉。

“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统一受理控烟的咨询和投诉。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最高罚款2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个人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对在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的烟草制品销售者,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履行控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未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或制止违法吸烟和劝导相关不文明行为的单位,由相关监管和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这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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