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庆让胡路区一位老人,发现家里阳台正在冒烟起火,她赶紧给女儿打电话。女儿因为离得远,便打电话向网格员求助。
居民家中突发火情
“我家阳台不知道因为啥冒烟了,我离家远,我妈一个人在家,麻烦您去看看。”
12月8日14时许,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街道东湖四社区网格员杨雪,接到居民安女士打来的求助电话。杨雪放下电话就往安女士家跑,敲开安女士家房门时,安女士的母亲正急得团团转。
杨雪发现,阳台外置筐处起火,火借风势越来越大,杨雪冲过去打开窗户,迅速拿起装水的盆浇向火源。
网格员紧急灭火,起火竟因烟头所致
“孩子,我给你接水,你往火上浇!”
一人接水一人灭火,几分钟后,火势得到了控制。
“孩子,我得咋感谢你呀?要不是你及时赶到,火万一进屋了,整个房子都有可能被点着,太危险了。”老人激动地说。
“阿姨,这是我应该做的,现在火灭了,咱们都放心了。”杨雪说。
杨雪告诉记者,经检查发现,安女士家阳台起火原因竟是烟头引起的,楼上的居民在阳台吸烟后,将没有熄灭的烟头扔下楼,结果烟头飘到阳台外置筐,点燃了筐内杂物,从而引发火灾。
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可追究刑责
数据显示:点燃的香烟中心温度高达800℃,极易引燃周边可燃物,每年全国因烟头引发的火灾在1万起以上。
随手抛掷未熄灭的烟头可能触犯法律。《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2021年3月1日起,增加了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提醒大家,烟头切莫乱扔,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做出追悔莫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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