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公布《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珠海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同时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等场所室外也禁止吸烟。
这些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条例》除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同时也规定这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吸烟点(区)以外区域;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博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区)的,应当避开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吸烟点(区)标识、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设置收集烟灰、烟头的环卫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餐饮娱乐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设置吸烟点(区),除应当符合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
违规吸烟最高罚款500元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中设置吸烟点(区)相关规定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按《条例》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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