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禁烟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这是一项长期的、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携手努力的工程。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推动搭建多部门配合协作平台,实现“检察+行政+学校+社会”联动协调,对孝昌县城区学校周边烟草销售开展专项联合检查。
11月10日,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晨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教育局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孝昌县第一初级中学、第二高级中学附近商户进行摸排、走访和调查。走访发现,部分烟草零售商户存在违反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零售点的规定销售香烟、未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偶有未成年人购买香烟等情况。检查组现场向销售经营者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提出整改意见。
检查组在孝昌县第二高级中学召开了“整治校园周边烟草零售点”的专题座谈会。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桂改清就如何维护好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提了要求和建议,并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就如何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着力解决烟草售卖主体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香烟、电子烟及校园周边安全、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各单位达成共识,将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建立信息共享,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配合联动,共同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孝昌检察将继续做好“国家监护人”的角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坚持系统思维,注重溯源治理,凝聚社会共识,助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同向发力,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规定: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许岩,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