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烟草营销信息在中国的互联网平台上仍有存在,其更多使用‘软性植入’的方式,有更强的隐蔽性。”6月15日,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烟草企业慈善捐赠情况信息交流会”上,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控烟办主管医师王观说。
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为全球公认的主题。《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规定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我国在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2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016年,我国出台《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的广告。
王观介绍,她所在团队采用相关技术在互联网信息中识别定义的关键词,通过采集数据分析抓取了6万余条烟草广告和相关促销信息,其中包含烟草广告的正面宣传。
“这个数据较2018年有了大幅度的降低,但互联网烟草广告和相关促销信息的发布量仍然较大。”王观表示,烟草广告和相关促销信息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依法处理,同时加强关注烟草行业在传播上的流行词汇以及平台营销的转变。
“互联网烟草广告和相关促销信息不仅有隐蔽性,还有着精准化、个性化、社交化的特点。各互联网平台应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对自有平台加强监管,做到及时发现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 王观说。
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原主任,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姜垣表示,目前我国对烟草行业的“赞助行为”尚未有法律约束,许多烟草企业通过举办“慈善捐赠”活动进行推介产生的效果无疑与广告促销赞助一样,有可能加剧吸烟人群数量增加,同时也会对青少年群体产生不良示范和影响,这会成为我国控烟履约工作的巨大障碍。
对此,姜垣建议,在禁止宣传烟草广告的同时也应全面禁止烟草行业的营销赞助,并提高烟草税。“提高烟草税不仅能够有效减少烟草使用,减少因吸烟导致的疾病和死亡的风险,还能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用于公益活动。社会组织要共同积极倡导控烟行动,拒绝接受烟草行业组织的赞助。”姜垣说。
北京姚基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叶大伟表示,姚基金从创立时就明确了不接受烟草企业和重污染企业的捐赠,对一切有害于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都应坚决杜绝。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