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烟广告发布行为,根据《广告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3月21日就电子烟广告发布相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二、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五、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六、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各电子烟经营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对已发布的电子烟广告,包含宣传电子烟产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各类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检查,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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