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售卖食品、日用品为主的自动售货机因其十分便利的特性,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购物付款方便快捷。但是,自动售货机并非什么都能卖,销售货品种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接连走访察看了两个小区门口的自动售货机,确认其中再也没有了香烟的踪影。
2022年9月,江汉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收到两张线索照片。细看之后发现,某小区门口食品智能柜内竟然摆放着一排香烟。“国家对烟草销售实行的是专卖管理,卖烟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对于自动售货机售卖香烟的经营行为,检察官对其合法性及安全性产生了质疑:“这些烟是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来源渠道是否正规?自动售货机无人看管,未成年人岂不是很容易就能买到?”
收到线索后,检察官带队前往涉案自动售货机处实地走访,确认图片反映情况属实。顾客只需通过按键输入货号代码,扫码付款后即可取货。检察官们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发现另一小区的食品智能柜中也存在各类香烟售卖的情况。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自动售卖设备作为一种新经营业态,因无法准确识别购买者身份信息,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风险和隐患,这对全社会努力构筑的未成年人‘零触烟环境’是一种破坏,必须加强管理。”检察官指出。
针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现象,检察官研究梳理法律法规后认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两小区自动售货设备擅自经营烟草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免收侵害。9月21日,江汉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经充分磋商后,该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自动售货机售卖烟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整顿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
收到检察建议后,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两次走进检察机关沟通案件处理进展。经核查,确认两处食品智能柜经营者均为辖区卷烟零售户廖某。廖某于2018年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疫情期间为招揽生意私自将香烟上架自动售货机。案发之后,执法人员已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并依法对廖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廖某停止利用食品智能柜自动贩卖烟草制品行为,并停业整顿2个月。
在办理个案的基础上,职能部门与江汉区检察院不断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2022年国庆期间,该部门组织开展了为期一周的摸排整治行动,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写字楼宇、公园、大型商超及娱乐场所设置的自动贩卖设备进行全面巡查、摸清底数,并根据检察建议将自动售货机纳入日常市场巡查和市场集中整治的重要目标,完善监管执法薄弱环节。
11月18日,行政主管部门来院进行书面回复并就后续整治情况与检察官座谈沟通。据执法人员介绍,该部门拟将自动贩卖机兜售卷烟查处情况纳入2023年绩效考核范围,并计划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主题宣传。
“各位卷烟零售户,请大家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执法人员向检察官现场展示了该局依托125个卷烟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群,点对点发布自动售卖机销售卷烟违法视频以及12313烟草举报投诉电话宣传视频,旨在提升卷烟零售户诚信自律意识的做法,并表示该局将在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推动教育、市场监管、物业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约谈自动售货机品牌方及经营方,从货柜投放源头落实监管责任,实现溯源治理。“希望‘检察+行政+社会’长效共治工作机制,能进一步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座谈会上,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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