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鞍山烟草专卖局钢城分局接群众举报,辖区内某电子烟实体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接到举报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举报地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通过举报人了解到,马鞍山市某中学两名学生在该市繁华路段的某电子烟实体店购买了某品牌的电子烟,并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凭证,随后执法人员赶赴该电子烟实体店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询问销售人员、查看该店的视频监控、调取交易记录、核实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证据后,该电子烟实体店当事人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该局责令该店限期改正,做出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是自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局首次开出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一步,该局将持续加大烟草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清理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卷烟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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