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在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的室内或室内外需禁止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
《条例》实施一年以来,重庆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分别对违反控烟规定的1家医疗机构和12名个人开出罚单。
01
案情回放
控烟在行动
某中医诊所提供吸烟器具
2021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某中医诊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诊所在禁止吸烟区域内提供了吸烟有关器具,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
3月29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依据《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两千元整的行政处罚。这也是重庆对医疗机构违反控烟规定开出的首张罚单。
某医生在诊室内吸烟
2021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院医生在其接诊的诊室内吸烟,且烟灰缸已堆积数根烟头。
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重庆对市民在禁烟公共场所内吸烟开出的首张罚单。
02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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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个人应履行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监护人或者学校予以批评教育,监护人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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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律责任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包括:1、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2、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3、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第二十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03
必看!公共场所禁烟规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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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室外均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哪些?
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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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室内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有哪些?
1.餐饮服务场所
2.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3.公众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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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发现公共场所违法控烟规定应如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义务,有权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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