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有一个顾客去一家超市买饮料,相中了一瓶红茶,看到对应的标签上写着4元,顺手拿了一瓶就去付了款。付完款想拧开盖子喝的时候,发现手里拿的是一个杂牌子,而自己想要的是市面上卖得很火的一个网红红茶,刚才这两种红茶并排放着,他顺手拿错了牌子。虽然都是红茶,但这两种红茶的价格和销量相差一半还多,而且他手里这种红茶口感有点苦涩,是这个顾客讨厌的味道,于是就去和老板理论。
老板说,下面写着呢,就是4元啊。顾客据理力争,说:“你下面标签上虽然写着4元,但没标明是哪种牌子的,这两种品牌红茶价格不一样,我拿的这一种其他店里都卖2元,就是一样价钱,你也应该明码标价,而不应该放在一起混肴视听,误导顾客,这就属于消费欺诈。如果放在一起,就应该在对应商品下面明码标价哪种品牌红茶哪种价格,让顾客一目了然,明明白白消费,而不是人为制造视觉陷阱,欺诈消费者。”
虽然那个老板一直狡辩,但在事实面前,也觉得理亏,不但给顾客换了一瓶红茶,为了挽回信誉,还多给了那个顾客一瓶,也算是知错就改,重新启程吧。
【分析】
《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了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而明码标价第一条就是销售工业品和食品采用价格标签。这样看来,明码标价不仅仅是自己率性而为的事,而是约束自己正规操作,按照价格法把商品价格执行到位的必须课,也是规避风险,给自己渐少不必要的麻烦一种方法。
【举例】
我在东街开小卖部的时候,有一年春节过后,附近的一个消费者提着一箱纯牛奶找到我,告诉我纯牛奶是春节的时候一个亲戚在我店里买的礼品送给他的,他当时没注意,今天拿出来喝的时候才发现牛奶快过期了,想过来调换一下。
春节的时候,是奶制品最畅销的黄金时段,常常供不应求,断货是常有的事,怎么会有临期的牛奶呢?我虽然在脑子里打了个问号,但还是微笑着对那个顾客说:“你是不是记错了,这一箱奶肯定不是在我的店里买的,这一款牛奶春节的时候,我店里卖断两次货,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怎么会有临期的呢?”
顾客看我不承认,脸一沉,恶声恶气地说:“卖临期的商品,收新日期的钱,本身就不道德,你还不承认是你家商品,我看你这生意是做到头了,欺骗消费者,一定会自食其果的,我一定把这件事给你宣传一下,让其他人都不来你店里买东西,让你早日关门大吉。”
我给他摆了摆手,示意他沉住气,然后提起牛奶,看了看外包装底端,然后斩钉截铁告诉他:“这个牛奶真不是我店里的,可能你或你的亲戚记错了,为什么我这样胸有成竹敢下结论呢,我来告诉你我的依据。”
说完,我提起店里的一箱牛奶和他拿来的牛奶做了对比。“我们家的牛奶在外包装的低端都有价格标签,我们店里的所有商品都是明码标价,我卖出去的商品,都是按照价签的钱数卖的。春节期间卖的牛奶,基本都是走亲戚串门用的,有的消费者提意见,说串门送礼带着价格标签不好看,我就把价签贴在了牛奶底端,因为价签特殊的粘性,如果把价钱撕下来,底部也会有粘掉的外皮或者污渍。你看你这一提牛奶底部干净光滑,就是没粘过东西,所以我敢断定你这一提牛奶百分百不是我店里的。”
看我说的有理有据,那个顾客感到理亏,只好悻悻地说:“可能记错了,我也不是很清楚,是亲戚说离你家最近,可能在你店里买的。我就想着来你店里试试,既然不是,我也不换了,刚才我一急,说话不中听,你可别往心里去,我给你道歉了。”
一场信任危机,因为一张价格签转危为安,所以,明码标价对于我们店主来说,百益无一害,是必须课,是开店之本,更是给顾客吃的定心丸,为了我们的事业蒸蒸日上,价签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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