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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品丢失、顾客在店内摔伤,超市要担责赔偿吗?

2023年05月25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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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店长,你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况:

有人在店里不小心摔倒了

有人被店内的商品砸伤了

有人的寄存物莫名不见了

有人的羽绒服被勾破了……

是镇定自若,还是惊慌失措?

遭遇突发状况,你会如何处理?

是否需要担责?是否需要赔偿?

寄存物品丢失,是否该担责?

1.事情经过

2023年2月,陈某在某超市购物时,到该超市的自助寄存处存包。他根据提示操作,在存包柜出纸处拿到一张密码条,随后一个箱门自动打开,陈某便将随身携带的包存放在该箱内,里面有价值几千元的购物卡。陈某购物结束后,发现密码条丢失,于是联系了该超市的工作人员。在陈某告知箱内寄存物品的情况后,工作人员用钥匙打开了陈某指定的箱门,发现里面是空的。

陈某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交涉无果后陈某便报了警。

2.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处理结果

在该超市的自助寄存须知中,可以看到“本超市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字样,表明该超市向消费者明示,只是将自助寄存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但不对柜内物品承担保管责任。陈某在寄存物品时并没有直接将物品转移给超市,只是借助自助寄存柜寄存了自己的物品,因此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陈某与超市之间并没有达成保管合同关系。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市已经将自助寄存柜的正确用法告知了消费者,已经尽到了法定义务,在提供自助寄存服务中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陈某弄丢密码条导致寄存的物品丢失后,再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顾客在店内摔伤,店主要赔偿?

1.事情经过

“那些水渍根本不是我弄的,顾客自己不小心滑倒了,为什么要我赔偿医药费?”姚老板至今提起店里发生的一件事时,仍是一脸委屈。姚老板经营着一家便利店,半年前的一天,顾客余女士来店里购物,没想到踩到了店内地上的一块水渍,滑倒摔伤了,送医院检查后发现腰椎骨折,并造成神经损伤。

余女士及其家人以在店内受伤为由,向姚老板索赔。姚老板以监控视频证明店内的水渍并非自己所为,且以地面有水渍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为由拒绝赔偿。两家争执不下,最后余女士将姚老板诉至当地法院。

2.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处理结果

水渍虽然不是姚老板造成的,但是其作为商铺的经营管理人,未能及时排除隐患,给顾客造成了伤害,由此担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合法合理。

经法院审理,给出以下裁决:店内地面上的水渍虽非姚老板所为,但作为商铺的经营管理人,姚老板未及时清除店内水渍而造成余女士受伤,未尽到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判定姚老板承担余女士的部分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等以及诉讼费用,共计13000多元。

另外,余女士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外出消费过程中理应确保自身安全。因地面水渍明显,余女士明知可能带来风险仍在上面行走,所以余女士对其自身受到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姚老板虽然心里感到委屈,但是在法院的判决书面前也只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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