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这项新规的具体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适用范围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在明码标价方面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1、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2、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3、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价格规则方面
规定了经营者在进行价格比较、折价、减价、赠送时的规则要求,列举了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关于价格比较:
1、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2、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
3、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4、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
关于折价、减价:
1、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2、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关于赠品:
1、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时,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
2、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在价格欺诈认定方面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8、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明确法律责任,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法律责任作出新设规定,对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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