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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香烟,为何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2年07月13日 来源:百度号-刑事优秀律师韩英伟 作者:温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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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在北京市某高校附近开一家小商铺近十年,销售日用百货商品。闲暇时分,从一些导游、中间商进一些香烟对外销售。然而张某一直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香烟。2017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联合执法查获。经搜查店铺及车辆内获南京、黄鹤楼、中南海等品牌的香烟800多条,案值20余万元。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载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而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该司法解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香烟金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温奕昕律师主要从量刑情节为张某辩护:

第一,张某经营香烟金额不大。非法经营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张某所查获香烟有20余万元,张某经营香烟金额不大,对张某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同时,张某的香烟未售出未流通,并未造成社会危害。

第二,张某经营烟草并没有造成国家损失,对社会危害小。张某采购香烟是从通过有批发采购香烟资质的中间商预订,然后中间商再向烟草专卖局订购。因此张某采购烟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烟草销售量越小,对国家烟草专卖秩序损害影响小。且张某未对市场造成冲击,也未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张某销售的是真烟、进货渠道、方式、零售均符合烟草公司规定,其实质和有证的经营户一样经营。

第三,张某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张某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户已办理合法《营业执照》。商户只有10平方米,为了养家糊口才销售香烟。烟草的特点是高基数低利润,虽然数额很大,但是张某牟利非常少。如果再除去正常的开支,纯利润就更少。

第四,张某坦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张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改过自新的愿望强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张某平时表现较好,属于初犯,偶犯。张某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法庭酌情采纳了温奕昕律师辩护意见,对张某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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