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8月4日11时25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甲市乙区烟草专卖局联合甲市公安局乙分局治安大队,在甲市乙区某分拨中心查获一宗涉嫌违法寄递卷烟案件,现场共查获6个涉嫌违法寄递卷烟的快递包裹,经检查勘验,6个快递包裹邮寄的物品均为卷烟,共9个品牌规格317条,甲市乙区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8月04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8月11日在局对外公告栏、甲市乙区某分拨中心的公告栏公告寻找当事人,通过拨打快递单上电话号码,当事人李某华于2021年9月02日前往甲市乙区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经核查,当事人李某华于2021年8月2日将9个品牌规格共317条卷烟分成6个快递进行邮寄,其当天邮寄多个快递包裹的行为属于一次多件的寄递行为,故当天邮寄的卷烟数量价值应合并计算。
【分析】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属于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携带)的违法行为。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2条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第7号文件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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