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怎样做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卷烟零售户???
1、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是每个卷烟零售户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大家应该自觉遵守,并且在卷烟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
2、禁止销售霉坏变质、假冒伪劣卷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尤其是在当前货源紧缺的市场状态下,各位零售户应当坚持拆包销售卷烟,确保有烟可卖,在日常经营中,零售户千万不能因为一时之利购进和销售假非私烟。
3、禁止一次性销售50条(含50条)以上卷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零售户一旦一次性销售卷烟超过50条,就构成了“无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未在当地购进卷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只能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卷烟。
零售户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购进、回收卷烟,用于销售或代售,都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因此,各位卷烟零售客户千万不要到超市或者大户商店购进卷烟用于销售。
重庆中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