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烟专法〔2021〕1号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卷烟零售户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卷烟经营秩序,引导诚信经营,激发经营活力,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淮安市烟草专卖局及所辖县(区)局(以下简称“市、县烟草专卖局”)对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发布、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淮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卷烟零售户”)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卷烟零售户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诺诚实守信,规范卷烟经营,强化信用自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鼓励卷烟零售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信用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五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户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指导、督促卷烟零售户按照国家规定配合信用评价、信息公示,履行信用承诺,积极信用修复等,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用信息。
江苏省烟草公司淮安市公司及所辖县(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县烟草公司”)分别协助和配合属地市、县烟草专卖局推动卷烟零售户信用体系建设。
市、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应加强对卷烟零售户诚信宣传、教育、引导,促进诚信经营。
第六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卷烟零售户可以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信用承诺书,或店堂内循环播放承诺视频,承诺内容在烟草公网等媒体予以公示。
第七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应当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加强对卷烟零售户全生命周期的信用监管,建立卷烟零售户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示、信用报告和风险警示等制度。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卷烟零售户违反承诺或作虚假承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惩戒。
第八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标准,针对不同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级评定,分级分类情况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的执行依据。
第九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当地发改委、公安、市场监管、人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联合奖惩的联管联控机制,推动卷烟零售户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对卷烟零售户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信用奖惩手段,褒扬和激励守信行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市烟草公司可以对守信卷烟零售户采取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措施;对失信卷烟零售户采取取消优惠、减少交易机会等措施。
第十一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A、B、C、D四级评定和黑名单制度。
全市现有卷烟零售户和新办证卷烟零售户初始信用等级均为M级,经过一个评定周期后进行评级。
第十二条 卷烟零售户在卷烟经营活动中无涉烟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为A级(诚实守信);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为B级(一般失信);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为C级(严重失信);在卷烟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涉烟违法行为但未达到黑名单标准的,信用等级为D级(特定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 卷烟零售户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列入黑名单:
(一)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含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烟草专卖局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采取季度评价指标得分定级和直接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指标得分采取记分方式,实行百分制。直接评级适用于列入黑名单的卷烟零售户。
全市卷烟零售户的信用评价,由当地烟草专卖局根据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评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可实施新办许可告知承诺制,可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诚信互助小组等作出承诺,通过声明、明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十七条 当地烟草专卖局每季度适时对卷烟零售户进行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调整,在信用中国网站、烟草专卖公网或公众号等渠道为卷烟零售户、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卷烟零售户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信用等级评定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评价的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烟草专卖局在接到复评申请后7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当地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可通过烟草专卖公网等媒体适当方式通知、提醒卷烟零售户。
第二十条市、县烟草专卖局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卷烟零售户实施分类走访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卷烟零售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卷烟零售户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卷烟零售户,可实施信用惩戒豁免制度,免予实施惩戒,并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列入一般监管名单,有效期为三个月。
通过失信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其依法接受信用培训教育转化。卷烟零售户在三个月内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可申请退出一般监管名单。三个月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按规定适时动态转化。
第二十二条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卷烟零售户,当地烟草专卖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二)提高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不受检查规定的限制;
(三)办理许可事项时进行重点审查,对其申请新设零售点,不适用便利化措施;
(四)除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外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最低标准;
(五)不得纳入各项荣誉称号认定或评定名单;
(六)公开违法记录;
(七)将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八)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当地烟草公司视情形采取降档或减少交易机会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卷烟零售户,当地烟草专卖局除可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施特别监管措施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回查中发现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三)办理许可事项时视情节限制一定期限内新设零售点;
(四)除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外的,实施行政处罚幅度最高标准进行处罚;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可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被评为C、D级的卷烟零售户,通过烟草专卖公网等媒体公开警示信息,显示信用等级、被查处、被投诉等信息。
对列入黑名单的卷烟零售户,在烟草专卖公网或社会信用管理网站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3年,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数据库,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和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第二十五条 在卷烟营销策略制定过程中,要按照“发展诚信户、帮扶贫困户、控制违规户、打击违法户、清理虚假户”的措施,以卷烟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为平台,不断推进卷烟零售户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按照“自愿参与、相邻就近”的原则,鼓励卷烟零售户成立诚信互助小组,通过卷烟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实施自我管理与服务,市、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对诚信互助小组负有监督、指导和服务职能。
卷烟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诚信宣传教育、引导客户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做到明码实价,诚信经营,辅助管理、服务卷烟市场。
卷烟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组长人选,应当按照小组章程条件和要求,在A级卷烟零售户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可以借助卷烟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开展信用监管和评价、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失信信息公示等。
第二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卷烟零售户,当地烟草公司可以根据卷烟零售户配合卷烟经营活动及遵守卷烟销售、资金结算、配送约定、信易+履约、诚信互助小组活动、投诉、普法学法等方面情况,再细分为A、AA、AAA等三类。
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守法经营户,要通过行业和社会媒体进行宣传,积极营造守法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条 当地烟草公司根据评级结果,可以对信用评定为A级(含)以上的卷烟零售户,在现代终端建设、品牌培育选点等方面优先考虑,也可以对卷烟零售户在客户分档、货源投放、终端建设、金融服务、消费推介、数字化设备运用、店堂形象改造、帮扶贫困户等方面提供差异化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可联合当地信用办、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对卷烟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进行信用星级评价。
当地烟草公司可运用诚信互助小组评价结果。
第三十一条 市、县烟草专卖局应当联合当地信用办、市场监管部门、人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部门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将卷烟零售户信用评定等级结果作为联合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当地烟草专卖局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表彰奖励工作中,烟草公司在卷烟经营、招标投标、评优激励等活动中,应当依法查询、审核卷烟零售户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对信用较好的客户优先表彰奖励或者推荐,限制表彰奖励或者推荐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零售户。
鼓励诚信互助小组、零售户在成员管理、经营等活动中,依法查询零售户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
鼓励卷烟零售户在经济活动中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披露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条 被列入B级、C级、D级的卷烟零售户,在公示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或有立功行为的,可通过作出信用修复承诺、诚信互助小组教育纠正、限期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B级信用的卷烟零售户,信用评定等级公示期为1年,公示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对列入C级信用的卷烟零售户,信用评定等级公示期为3年,公示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对列入D级信用的卷烟零售户,信用评定等级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内不予信用修复。
第三十五条 卷烟零售户被纳入黑名单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要求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如存在国家规定的特定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修复的,不适用信用修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内”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 授权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市卷烟零售户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评级标准、差异化监管、信用承诺、信用报告、黑名单管理、信用修复、信息公开公示、失信提示、警示约谈、信用奖惩和信用预警等制度,以及诚信互助小组评价等具体配套制度。
授权市烟草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市卷烟零售户A、AA、AAA分类标准及差异化服务等具体配套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淮安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最新规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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