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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餐厅、旅馆等室内公共场所或实行全面禁烟

2016年07月29日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张昱欣、殷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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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新闻晨报报道  今后,上海地区餐厅、旅馆、火车站、机场等室内公共场所或将取消吸烟区,实行全面禁烟,室外禁烟区域也将进一步扩大。7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现行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0年3月实施,6年来成效明显。截至2015年,上海法定禁烟场所的吸烟率由《条例》实施前的37.6%下降至13.1%,实现“五连降”。然而,随着依法控烟实践的推进,《条例》的“先天不足”逐渐凸显。《条例》制定时,仅对公共场所的控烟采取“有限限制”:在规定13类场所全面禁烟的同时,允许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旅馆等部分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室),对工作场所禁烟要求也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共用工作场所,与国际公约的全面禁烟要求有一定差距。

  在条例修正案草案中,“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是一大亮点。其中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事实上,曾有立法者提出,为了适应实际需要,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以及有条件的室内工作场所,可以设置具有独立通风系统且符合安全标准的吸烟室。但在进一步意见征求中,不少代表、委员对此表示反对,认为此举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精神不符,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通风系统并不能阻隔烟雾的扩散,容易使控烟成效“打折扣”。

  对此,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区域实现全面禁烟。此外,考虑到现实中的可执行性,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一条引导条款,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在相邻露天区域设立吸烟点。

  室外禁烟范围进一步扩大

  今后,“瘾君子”在户外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吞云吐雾”。

  《条例》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禁烟区域比较有限,仅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官、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外区域; 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外区域;体育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室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增加了以下几类场所——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和演出区域;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室外区域; 人群集聚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等。同时,修正案草案还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长期或者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薛明扬在作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报告时指出,控烟立法是通过法律约束规范公民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由于执法难度大,更需要强调全社会共同参与,尤其是吸烟者的配合,建议增加吸烟者的自律义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同时,鉴于各类排队等候队伍中人与人之间距离相对较近,吸烟者行为容易导致他人被动吸烟,建议增加“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相关内容,为公众免受“二手烟”侵害提供法律上的依据。

  破解控烟执法取证难、处罚难

  取消警告和劝阻,被罚超三次将影响信用

  吸烟行为往往过程很短,从发现、取证到处罚,吸烟者很可能已经离开现场。取证难、处罚难,是控烟执法中最突出的难题。对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 《条例》中的警告和劝阻设置,以提高执法效率,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将《条例》规定的“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罚款”,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罚款”。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将《条例》规定的“不听劝阻可进行处罚”,调整为“取消不听劝阻这一前提,只要吸烟行为发生即可进行处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要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超过三次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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