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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公共场所吸烟不能再任性了

2020年11月16日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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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重庆通过了全面控烟条例,重庆即将迎来公共场所禁烟时代!

  为了进一步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护公民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社会文明水平,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9月29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未来,在重庆的公共场所内,吸烟不能再任性了,否则你将付出违法的代价。

  条例都有哪些重点,赶紧来圈一圈吧!

  明确控制吸烟的适用范围 电子烟也不能抽

  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同时考虑到近年来电子烟的流行趋势和健康威胁,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危害,条例明确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

  为了符合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尊重民意,体现前瞻性、现实性和操作性相结合,第八条、第九条从室内、室外两个方面分别对公共场所的禁烟范围作出规定。

  第九条着眼重点易感人群的健康保障,规定这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能卖烟

  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本次控烟立法的一大亮点,为了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条例从预防、教育、惩戒三个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做好预防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方面,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不得让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此外,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门口五十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不仅如此,此次通过的条例还强调了做好教育措施,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如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同时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各类公务活动中 不得提供、使用烟草制品和电子烟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涉及面广,推进过程长,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因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实行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制止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情况纳入卫生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同时也明确“本市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烟草制品和电子烟”。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个人的自律义务,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谁主管谁负责” 公共场所控烟将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

  由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重庆市实际情况,此次通过的条例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实执法力量。

  第十七条明确,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体育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 将被处以罚款

  那么,法令既出,如果还有抱着侥幸心态“以身试法”的人,将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呢?

  就个人而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罚款。不听劝阻,且有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若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不设置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吸烟区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提供吸烟有关器具或者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或者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控制吸烟,是一项有利社会公众健康、有利城市环境改善、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控烟立法、执法的过程既是一个宣传教育的过程,可以引导市民深化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自觉约束行为、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也是一个树立良好城市形象、建设国际大都市的必经过程。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8个城市实施了无烟立法,包括北京、上海和深圳。到2022年和2030年,30%和80%以上的人口将受到全面无烟法律的保护。从之前公布的数据来看,近些年我国吸烟率也已经从2015年的27.7%下降到2018年的26.6%,虽然这个吸烟率距离我国2030年的目标(吸烟率下降到20%)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至少吸烟率是在下降的,这也说明要在2030年前将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对健康的认识和重视也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实施控烟行动,推动个人和家庭充分了解吸烟和二手烟暴露的危害,已成为当前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一个重要举措,而这也必将对中国烟草行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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