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北京史上严格控烟令的实施,迫使不少烟民不得不改变吸烟习惯,因此,控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有一些烟民抱怨,一刀切式的禁烟方式没有考虑到烟民的习惯,侵犯了烟民的吸烟权利。他们的说法有没有道理,烟民的权益应该如何保障呢?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正确处理控烟与维护吸烟者权利的关系。控烟是维护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权威和公民身心健康的需要,而让吸烟者在规定的环境与条件下吸烟是维护吸烟者的“吸烟权”。
一、吸烟者的“吸烟权”应作为推定权利被依法承认。
严格来说,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会在不设任何前提下规定公民不准吸烟或禁止吸烟,中国也不例外。控烟立法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吸烟者的权利边界,合理配置国家公权力,同时也需要对于吸烟者的信息知情权及其生命健康权建立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机制。既然如此,从法理的角度看,法律不仅不能将这种有害健康的行为设定为一种法律权利,反而应当设定为一种应当禁止的法律义务。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佑勇在《控烟立法的基础与吸烟者的权利边界》(《法学》2011年第5期)一文中认为:“控烟立法旨在控制烟草制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涉及到对吸烟者的权利限制。吸烟自由构成了吸烟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必须以‘不得侵害他人’为权利正当行使之边界”。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由于其可能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而构成了对这种权利的不当行使,也成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正当理由和行使的边界。
要搞清楚控烟是否侵犯了吸烟者的权利,就要首先回答“吸烟是否为一种权利”或者说吸烟者有无“吸烟权”的问题。但是,从历史及现实的情况看,“吸烟”作为人类社会进程中长期形成的一种文化生活传统,是人类自身所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或习惯,不仅体现着吸烟者这类人群的特殊利益诉求,也构成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从这个角度而言,“吸烟”在并不危及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时又是应当获得法律的承认和尊重的。
二、让吸烟者在规定的条件下吸烟是对吸烟者权利的维护。
按照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世界各国最通行的制度是“控烟”, 均未立法禁烟;最通行的做法是公共场所或室内禁止吸烟,即非公共场所或见天可吸烟(如美国)。从司法角度讲,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理念,并根据司法原则对人是自律和自治的假定,每个人都有对是否吸烟进行选择的自由,同时承担选择后果。即吸烟者有吸烟的自由,哪怕对其健康不利,因为法无禁止或剥夺其吸烟的权利。在吸烟者的工作范围几百米甚至几公里内都可能是属于公共场合,如果非公共场所严格执行禁烟或者在公共场所不设或取消吸烟室是对吸烟者选择权利的剥夺和侵犯。让吸烟者在规定的环境与条件下吸烟是对吸烟者权利的维护。
当然“吸烟”毕竟还严重危害吸烟者自身的生命健康。虽然法律不能完全禁止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的自我处分行为,就如同法律不能将自杀、吸毒等侵害自身的行为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一样,但是这种自我侵害行为也并不为法律所倡导。因此,即便“吸烟”能够获得法律的承认和尊重,但往往并不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形式存在。既然“吸烟”不能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形式存在,那么能否作为一种“推定的权利”形态呢?根据权利推定原则,在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公共场所之外,公民具有选择是否吸烟的自由或权利。由此“吸烟权”作为一种推定的权利应当得到承认。
三、建立或恢复公共场所吸烟室是正确处理控烟与维护吸烟者权利的关系的比较可行的做法。
中国现存数量巨大的烟民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禁止吸烟”和“在指定吸烟室吸烟”是一种疏堵结合,相辅相成的有效措施。为正确处理控烟与维护吸烟者权利的关系,有效管控好“控烟”与吸烟者的分歧和矛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相关规章的规范下,有条件地维持中国烟草产业,使其为国家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和平稳过渡作出贡献。对此,笔者建议,在认真落实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等规定,在各类公共场所有序、规范及严格控烟的同时,能够在公共场所如机场、火车站等设立(恢复)一些吸烟室,为吸烟者提供合适的吸烟环境,同时,规范的吸烟室还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对非吸烟者的干扰及预防火灾隐患。当然,吸烟室也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能提供排风或是空气净化系统以确保室内的空气质量以及防止烟味扩散;室内装配有灭火器等相应消防器材以杜绝可能的消防隐患;配备吸烟危害的宣传内容,从日常潜移默化中帮助吸烟者戒烟;可提供自助咖啡饮料机或是售报机,即可提高楼层服务品质,亦可有相应收入贴补吸烟室成本;吸烟室内广告位的出租,吸烟室内可开辟少量电视楼宇广告位出租,所得收入可贴补房租成本。
纵观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吸烟有害健康是大家的共识,同时控烟也是个长期任务,同时,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中国烟草每年纳税1万多亿元,又是各级政府有效管控经济下行压力,谋求经济平稳向好暂不可缺少的条件。当将来有某一产业年纳税也突破1万亿元,完全能替代中国烟草在国家经济中的份额,别说控烟,完全可以立法禁烟了。
参阅文献:(1)《控烟立法的基础与吸烟者的权利边界》(《法学》2011年第5期,周佑勇/文)。(2) 《“互联网+”模式下卷烟营销之法律风险》(烟草在线网站,宋新勇/文)。(3) 《互联网舆论战中,我们还要沉默么》(烟草在线网站,宋新勇/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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