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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世界控烟履约进展报告(下)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东方烟草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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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东方烟草网报道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全球控烟运动的纲领性文件。自2005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正式生效以来,在世界卫生组织的推动下,各缔约方控烟履约工作不断推进、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第六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总结了世界控烟履约工作的最新进展。本报三四版刊登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研究人员撰写的《2014年世界控烟履约进展报告》。

  ——编者

(上接http://www.tobaccochina.com/revision/controltTobacco/wu/20157/201573164823_682186.shtml

  ——第17条“对经济上切实可行的替代活动提供支持”及第18条“保护环境和人员健康

  2014年2月《公约》第17、18条工作小组在瑞士召开会议,完成有关落实烟草种植经济上可持续替代生计的政策方案和建议新草案,并提交第六届缔约方会议审议通过。政策方案删除了限制烟草种植面积以及涉及人权问题的内容。通过的最终方案主要包括:全球烟草生产链概况;烟草种植可持续替代生计的目的、范围和适用性;替代生计的指导原则;为替代作物和生计以及保护烟草种植者和环境免受烟草生产相关危害确认并制定有效策略;监测与评价;国际合作等等。同时,以巴西的种植替代经验为基础,制定了在烟草种植区域建设多样化生产动力的方法框架,供各缔约方参考借鉴。

  世卫组织2014年数据显示,全球78个缔约方境内存在烟草种植,其中30多个缔约方分别在烟草种植、生产方面采取了措施,以保护环境和与环境有关的人员健康。18个缔约方推进了烟草种植替代活动,奥地利、意大利、马来西亚、尼泊尔、菲律宾和突尼斯等6个缔约方为烟草生产者提供替代生计;奥地利、基里巴斯和尼泊尔3个缔约方为烟草零售户转业开展项目。

  巴西在其农村发展部的协调下,2005年制定烟叶种植区多样化国家计划。其目的是通过实施农村推广项目,减少烟草种植者对烟草产业链的经济依赖,通过培训、研究和提供技术援助实现生产多样化,为农民提高家庭收入和生活质量创造新机遇。近年来,巴西在全国六个烟区开展了70多个生产多样化项目,惠及5万多家庭。马来西亚红麻和烟草委员会通过积极实施《公约》第17条,降低了其国内烟农的数量。保加利亚在其农村发展计划中规定,对烟农在农村地区从事多样化非农事活动或多样化其他农事活动提供支持。欧盟国家提供资助,帮助烟农实现生产现代化或种植替代。欧盟农村发展计划规定,对包括烟农在内的农民按每公顷农业用地进行经济援助,以弥补其在农业生产中采用较高成本环保措施时所造成的损失。这些做法包括种植的不同方面,如减少化肥或农药的使用、采用更加科学的灌溉方式等。这些措施在保护农村环境的基础上,间接保护了农民的健康。缅甸联邦政府要求农业部开展烟草和其他替代作物的比较研究,鼓励农民种植替代作物来代替烟草。

  ——第19条“责任”

  第六届缔约方会议审议了第19条专家小组关于“责任”的报告并作出决议,其中包括:邀请各缔约方分享其执行第19条的相关信息及与烟草责任相关的经验和专长;要求《公约》秘书处建立在烟草诉讼方面(包括责任)有经验的法律和科学专家数据库,协助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处理民事和刑事责任及其他法律挑战;延长专家小组的任务授权,在第七届缔约方会议提交最终报告等等。

  世卫组织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各缔约方第19条的平均执行率仅为14%,虽然高于2012年的10%,但是与《公约》其他条款比较,执行率排倒数第二。2014年,48%的缔约方报告已经制定了有关违反烟草控制规定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26%的缔约方报告制定了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少数缔约方报告在民事责任框架内已经制定了与收回健康成本相关的规定。尽管很多缔约方报告已经制定了民事和刑事责任,但是仅有不到五分之一的缔约方报告规定了相应的赔偿。

  ——第20条“研究、监测和信息交换”

  2014年,许多缔约方就烟草消费影响、接触烟草烟雾影响、替代生计、妇女使用烟草等烟草控制领域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图表11)。77个缔约方为烟草控制活动(研究、履行和评估)提供了培训和支持。柬埔寨继2011年后,于2014年再次开展全国成人烟草调查,研究、监测国内烟草控制数据。乌拉圭在2014年3月提出一份研究数据,证明孕妇在怀孕期间戒烟与新生儿体重变动之间的关联性。

图表11 烟草控制研究领域的缔约方数量 (单位:个)


  97个缔约方已建立提供烟草消费数据的流行病学监测系统,大部分国家的监测系统能够覆盖与烟草消费相关的社会、经济及健康问题,包括烟草消费模式、烟草消费的后果、接触烟草烟雾的影响和后果等。87个缔约方推动了在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商业和法律资料方面的信息交换。96个缔约方建立并维护了国家烟草控制的法律和法规数据库,大部分数据库包含了烟草控制执法信息。

  ——第21条“报告和信息交换”

  第四届缔约方会议修订了报告周期的规定,要求缔约方提交履约报告的周期与缔约方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届会相一致,报告日期不晚于缔约方会议下届会议召开前的六个月。《公约》秘书处负责在其网站公布各缔约方的历次履约报告以供查阅和交流。2014年,有130个缔约方提交了履约报告。尽管报告率大致保持在相同水平,但报告的完整程度以及缔约方对报告文书要求的遵守程度都有显著提高。总体而言,自2007年2月第一个报告周期开始直至2014年底,在180个缔约方中,172个缔约方提交了至少一份履约报告。

  ——第22条“科学、技术和法律方面的合作及有关专业技术的提供”

  截至2014年,超过30个缔约方在转让技术、加强控烟规划、支持培训和宣传、提供物资和设备、尼古丁成瘾综合治疗等领域提供或接受了援助(图表12),如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芬兰、韩国、新西兰、新加坡、泰国等国家。

图表12 提供或接受各类援助项目的缔约方数量 (单位:个)

  ——第26条“财政资源”

  财政资源在实现《公约》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世卫组织2014年数据显示,29个缔约方鼓励本国所参与的有关区域和国际政府间组织以及金融和发展机构,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提供财政援助以支持其履行《公约》义务。

  除各国政府、世卫组织和《公约》秘书处为许多发展中缔约方和经济转轨缔约方的履约工作提供资金外,近年来,一些非政府组织也提供了大量的经费在世界各国开展控烟工作,如布隆伯格基金会和盖茨基金会等。

  ——关于“电子烟”

  2014年,第六届缔约方会议决定加强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烟)管制,即促请各缔约方考虑禁止或管制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包括作为烟草制品、医疗产品、消费品或其他类产品的电子烟。

  目前,不同缔约方对电子烟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方法,如全面禁止、作为药品进行监管、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作为一般消费品进行监管等。巴西、塞舌尔、新加坡、乌拉圭等缔约方完全禁止销售;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德国、日本、挪威、新西兰、土耳其等缔约方对其实行部分管制。

  2014年,英国、奥地利、法国、泰国、新加坡等缔约方开始或计划制定、实施电子烟有关禁令。英国对电子烟未来的发展计划进行严格的监管。从2016年开始,在英国境内所有含烟碱的装置都必须由英国医药保健产品管理局对其进行监管,以确保其质量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英国威尔士政府公共卫生部门也提出修订控烟法案的计划,拟出台室内公共场所电子烟禁令。奥地利计划制定措施,对电子烟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电子烟生产商获得政府医药监管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生产。法国卫生部长宣布,在公共场所禁止电子烟,电子烟与卷烟有相同的限制。泰国5年前即在公共场所消费禁令中对电子烟进行限制,但是多年来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在此背景下,泰国计划对电子烟出台进一步的限制性措施,将其纳入烟草制品监管。新加坡将电子烟纳入违禁品,其《烟草(广告与销售控制)法令》规定,进口、分销、售卖任何类似于烟草产品的零食、食品、玩具或用品以及跟一般烟草产品相似的包装均属违法行为,违法者将受到严惩。

全球控烟履约趋势分析

  总体上看,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签署和批准《公约》《议定书》以及《公约》相关实施指南的陆续通过,全球控烟履约工作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入推进。各缔约方在深入研究本国控烟履约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制定、完善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控烟履约工作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履约活动,在打击烟草制品非法贸易、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强化包装警语标识、深化宣传培训、广泛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赢得了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支持。

  《公约》条款日益完善。《公约》是第一份关于烟草控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多边条约,为防止烟草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法律框架。为使其规定更加具体和利于操作,《公约》相关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和具有政策指导性的实施指南随之产生。截至2014年第六届缔约方会议,已经通过8个实施指南,涉及《公约》第5.3条、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第17、18条的政策方案和建议以及第15条《议定书》,基本覆盖了《公约》核心条款。在第六届缔约方会议上,各缔约方还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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