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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12类公共场所拟为禁烟区违者罚款 缺乏监管

2015年05月0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闽南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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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闽南网报道  “禁烟区吸烟,拟最高罚五百”,《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将12类公共场所定为禁止吸烟区,人流量大、吸烟者多的医院、商场等室内场所入列。

  记者日前走访发现,榕多家医院虽禁烟标识多,仍不乏违规者,遵守情况缺有力监管,暂只能靠自觉。

  禁烟区内保安屡劝 烟民照抽

  按条例规定,12类被列为禁烟区的公共场所,已涵盖绝大部分的室内场所,少部分为控制吸烟区,若其未设置吸烟点,也属全面禁烟场所。

  日前,福州总院三楼门诊超声检查室外,不少排队等待的男士在过道内抽起了烟,过道内烟味重。但稍微留意一下,就能在检查室门上发现“请勿吸烟”的标识。

  当记者上前表示烟雾给自己带来不适时,其中一男掐掉了烟头。随后,记者在总院住院部二楼一较空旷的室内公共场所,也发现了违规吸烟的市民。

  总院大厅内的一名保安说,在医院大厅、过道等地方,看到吸烟者,多以劝导为主,但屡劝不改者常有。

  市民:应重罚 也应指定吸烟区

  控烟条例施行在即,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了针对条例施行的不同声音。

  “条例出台后,更重要的是严格施行。”市民陈小姐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已是大趋势,希望条例出台后,相关部门能严格执行,真正发挥条例的作用,违禁吸烟应重罚。

  见多数公共场所要控制吸烟,老烟民马先生急了。他表示,老伴身体不好,常去医院排队看病,难免烦躁就想抽根烟。“控制吸烟不应一刀切,有禁烟区,就该设立指定的吸烟区,这样一来,条例才可行。”

  “请勿吸烟”与“禁止吸烟”有何不同?有律师表示,“请勿”多为提醒、劝导之意,若条例施行,“禁止”“严禁”,代表不遵守就需受罚。

  他山之石:香港 妨碍控烟或被监禁

  香港相关法规规定,若发现有人在禁烟区内吸烟,管理人可要求吸烟者将烟熄灭,或离开禁烟区,如果不听劝告,管理人可召唤警务人员协助。恐吓执法人员或向他们使用暴力是严重罪行,应承担法律后果。

  据相关报道,2012年8月,一名32岁男子在香港沙田积富街因袭击控烟督察,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定罪,以妨碍控烟督察执行职务和犯吸烟罪行,被罚款1500元,并判处两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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