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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表决通过

2015年05月04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新浪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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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新浪网报道  公共场所控烟事项一直为各方所关注。日前,福建省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条例》明确各级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并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规规定,负责相应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据了解,该《条例》明确了十二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具体为: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的室内外场所;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超市、金融企业等室内营业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由于将公共场所“一刀切”全面禁烟并不完全为大众所接受,因此,《条例》吸取了其他城市的经验和教训,将公共场所分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和限制吸烟的场所两类,规定限制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吸烟点,而禁止吸烟的场所将全面禁止吸烟。

  《条例》规定,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饮场所和娱乐场所、酒店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置吸烟点的场所,全面禁止吸烟。

  《条例》明确,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除了依靠行政部门的监督执法外,一些相关场所还得配备劝导员。

  此外,相关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悬挂张贴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予以劝导、制止。

  违规吸烟的行为存在不特定性、即时性以及取证困难等特点,为增强监督执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违反控烟义务的行为,《条例》区分不同情况设置了处罚幅度,如在禁止吸烟区域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张贴、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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