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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戒烟合同”的法律是非(图)

2015年04月13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网易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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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网易报道  近日,来自成都某校的30名学生代表和他们的父母,在成都市天府广场某购物中心,签下了一份“在校期间不吸烟,远离不健康生活”的“合同”书。双方约定十年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吸食香烟,并在子女完整履约后给与其现金、旅游等实质奖励。

  法律上的合同是权利义务的载体,如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债权、物权、准物权)合同和身份合同。合同当事人要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比如自然人当事人的,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从新闻看,上述学生应该是孩子,未成年人,但不管他们是否成年,其与父母签订的“戒烟合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合同,而至多是一种“合意”,即父母子女的共同意思表示,且是一份“十年之约”。虽然“合意”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目的正当有益—劝导学生养成不抽烟的好习惯,但是从法律上讲,并没有强制约束力,要有效“履行合同”,只能靠家长、学校的监督,和学生的自律。

  因此,从“戒烟合同”的预期执行效果上说,是形式大于内容,愿景大于实际。

  当然,“戒烟合同”没有法律刚性的保护与制约,并不掩盖“十年之约”的善意和价值。在这种“合同”的约束下,家长、孩子凝聚亲情温暖,互相监督鼓励,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孩子们自觉改掉抽烟的陋习,养成节约金钱、专心学习的好习惯。正如有学生家长所言,“希望用一份带有诚信、写满诚实的合同来影响孩子,让他们健康成长。”

  但是,我们在明白父母对子女的良苦用心,乐见家长们对孩子健康成长的美好期待时,也要意识到这样的“戒烟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制约,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或许,还有意无意成全一场特殊的商业活动“秀”,在学生与家长体会亲情“签约”的“春天般温暖”中,“承办方”兼“合同仲裁方”的商家,也赚足了“眼球”。

  而且,在这种法律上似是而非的“合同”形式影响下,很可能会对孩子们产生某种误导,造成其对法律合同概念、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曲解,比如中小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抽烟,本是相关教育教学法规、学生守则等规定的学生义务,公共场所、禁烟区不吸烟也是每个成年人的公共道德和应尽法律义务,无需另定“合同”规制,而家长以现金、旅游等“预期利益”进行“实质奖励”,也偏离了法律权利义务的轨道,造成学生预期后果和“信赖利益”的法律错觉。

  因而,这种“戒烟合同”虽然不失亲情温暖,但也会不利于孩子全面、准确地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无助于其今后法治意识、理念的培育熏陶。尤其应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基础上,进行“守约有奖”教育,从而正确培养孩子的契约意识、规则意识,促其健康成长,今后做个懂法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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