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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擅自转租商铺 承租人损失由二房东承担

2012年11月21日 来源:《南通日报》 作者:李波 周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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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据《南通日报》报道  

案情:

  王某有市区商铺一套,面积330平方米。2009年8月,王某将该商铺出租给黄某,合同约定租期3年,期满后如果被告要续租就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2011年,黄某将商铺中一部分(约30平方米)转租给邢某经营烟酒店,合同期自2011年至2015年。2012年,王某与黄某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王某要求收回该商铺自己经营,但邢某拒绝搬出,邢某称当时黄某收了他数万元转让费,并且其装潢后没经营多久,损失很大,要求黄某赔偿其损失。

  无奈之下,房主王某将黄某与邢某一同诉至崇川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由于被告邢某未将30平方米的房屋腾出,原告王某无法整体使用,导致原告的全部房屋已经空置了数月之久,损失已达数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尽快腾房以便其继续使用。本案如果直接判决,无法直接处理两被告之间的纠纷(两被告间的纠纷需要二人另行起诉),将导致房主王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在处理此案过程中,法官充分释明其中的法理,提出尽快解决纠纷的建议,最终原告同意作出让步,放弃房租损失部分,被告黄某贴补被告邢某损失4万元,房屋现在已经完成交接。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被告黄某与被告邢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否有效?被告黄某作为案涉房屋承租人,根据补充协议被告黄某有权对承租房屋进行转租,但其租赁期限应严格依照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确定,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8日至2012年8月18日,而两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该租赁期限明显超出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的房屋租赁期限,超出2012年8月18日的部分应为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为,两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非房屋租金),如何支付?原告与被告黄某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黄某并未提出续租要求,但合同到期后由于两被告之间的纠纷导致房屋未能返还。因此被告黄某应当对其占有部分参照合同支付超出合同期后的房屋使用费,被告邢某作为部分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其实际使用部分参照原告与被告黄某房屋租赁合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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