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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18人因网吧吸烟被拘2日

2012年04月28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新华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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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新华网》报道  近日,在湖州市安吉县拘留所里的章某等人懊悔不及,"抽了一根烟,竟然要在拘留所里呆两天,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4月23日,章某等18人因在网吧上网时吸烟被安吉县递铺镇公安派出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为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4月23日下午,安吉县递铺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网吧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对递铺镇云鸿路网民部落等四家网吧进行了检查时发现,章某(男,21岁,递铺镇人)、任某(男,19岁,贵州荔波县人)、丁某(男,34岁,安徽寿县人)、肖某(男,21岁,贵州丹寨县人)等十八名上网人员在明知网吧内禁止吸烟,并且在网吧管理人员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在边上网边吸烟。该十八人之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检查民警随即将他们带回派出所。 

  经查证,章某等十八人已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依据《消防法》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章某、任某、丁某、肖某等十八人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 

  "网吧吸烟被拘留的事情也听说过,烟瘾来了,想想自己应该没这么倒霉,谁知那么巧,一根烟的功夫,正好碰上前来检查的民警……"来自安徽的丁某无奈的说道。 

  网吧吸烟被行政拘留的案件时有发生,即便如此,还是有不少烟民抱着侥幸心理,无视法律。为此,消防部门提醒广大群众:《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者将处以五日以下拘留。在网吧、加油站、汽车站、服装批发市场、医院门诊楼、电子市场等场所吸烟,都有可能被拘。 

  另外,除了对网吧吸烟者行政处罚,国家对网吧经营者也有要求。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者不予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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