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上午10时许,监督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小商品对面沙河桥志远童车批发库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贾某、黄某抽烟,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制止,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相关询问。经查证,两人的消防安全意识非常淡薄,竟然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内吸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维护法律威严,严厉整治违法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杏花岭大队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贾某、黄某两人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两人经大队工作人员教育后,表示将认真吸取此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教训,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保证不再发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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