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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2015年年底将全部取消吸烟区

2014年04月2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兰州晨报》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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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兰州晨报》报道    4月17日记者从甘肃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日前出台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兰州市所有控制吸烟场所入口醒目处需设置禁烟场所告知标识,经营管理者必须履行告知规劝义务,所有限制吸烟场所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区。该细则已于201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控制吸烟场所入口醒目处需设置禁烟场所告知标识

  根据规定,控制吸烟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需在场所入口的醒目处设置或张贴面积不小于30×40cm的由市控烟办统一公布的禁烟场所告知标识;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禁止吸烟区应当摆放或设置醒目的由市控烟办统一公布的桌面禁烟标识;配备佩戴有明显标识的专(兼)职控烟检查员和劝导员,控烟检查员由负有管理职权的人员担任;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本场所吸烟区域的设置情况,并引导消费者规范遵守。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要求其离开禁止吸烟区域,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者向相应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可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处理。

  限制吸烟场所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区

  根据规定,县(区)控烟办应当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招募控烟志愿者并开展培训,鼓励控烟志愿者参与控烟宣传与监督工作,对控制吸烟场所(区域)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以及不履行控烟义务的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市控烟办设立统一的控烟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投诉举报电话的转办、督办和反馈工作。各监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举报人和市控烟办反馈。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鼓励设立戒烟门诊,为有戒烟意愿的吸烟者提供戒烟服务。所有限制吸烟场所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消吸烟室(吸烟区)。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处以500元5000元罚款

  根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责任的场所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吸烟场所不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又不禁止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相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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