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云南网报道 禁烟控烟已成社会共识,为此,云南民进昆明市委集体建议,昆明应尽快制定《昆明市公共场所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控烟, 并在提案中附上了已经草拟好的《条例》。
所有餐饮场所禁烟并设监督员
《条例》提出,学校、医院、图书馆、车站等11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昆明市行政区内所有的餐饮场所,包括茶室、咖啡厅、饭店等市内场所应全面禁烟。对于暂时不能实现室内全面禁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划定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在条例实施后,实行全面禁烟。
此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还应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之间有效隔离。同时,需远离人员密集区和行人必经的通道,并应安装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
同时,禁止或者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公布本单位禁止或者限制吸烟的规章制度,设置专、兼职防止公共场所二手烟危害监督员,并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区或者吸烟室。在禁止吸烟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规范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公布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和投诉电话,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应当诸多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向主管部门举报。
不设吸烟室最高罚1000元
《条例》规定,卫生、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公安、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防止公共场所二手烟危害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有关行政部门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和媒体公布,该检查结果应该作为该行政部门目标责任考核或者绩效评估的依据之一。
此外, 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出租车、公共电汽车、轮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在车船内吸烟的,乘客有权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已经乘车船未付车船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限制吸烟场所不按要求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此外,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防止公共场所二手烟危害职责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吸烟行为,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履行职责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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