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含有烟草内容,未成年人谢绝访问

烟业智汇

零售户在线

微薰

手机版

您的位置:  首页 > 控烟频道 > 国内动态 > 正文

卫生部新规控烟 吸烟有害健康

2013年04月02日 来源:长江网 作者:
A+ A

  烟草在线据《长江网》报道  卫生部22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等规定。原来的实施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罚款额度进步为500元至3万元,加大了惩罚力度。

       

  新闻背景:

  昨天,国家卫生部印发新版《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细则》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称,新版《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制定,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治理、卫生监视等相关工作做出明确规定,旨在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监视执法主体、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及行政惩罚力度等问题。

  根据今年1月中国疾控中心等部分联合公布的《控烟与中国未来》评估报告表示,履约五年来,中国控烟效果微弱,吸烟率居高不下,间隔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控烟目标仍有很大差距。目前,全国仍有3亿以上烟民,遭受二手烟危害的人群更是高达7.38亿。可以说,总体上控烟效果并不理想。

  评估报告提出,要实现公约的规定,实现全面控烟,还须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1.运用经济手段,抑制烟草消费需求。世界其他国家的控烟实践表明,进步烟草税,卷烟价格上涨,可有效降低烟草消费量。

  2.强化危害警示,目前我国烟盒包装上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健康警示语,并不足以对吸烟者产生明显的警醒作用,并督促其产生戒烟打算。

  3.强化戒烟建议和支持系统,超过9成的受访烟民表示由于自己尝试戒烟时碰到很多困难,但是无法得到任何援助,更未接受过戒烟治疗,因此复吸的比例格外高。

  《细则》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控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职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热文榜

红云红河集团 合力图强 和谐致远
更多

视频

更多

专题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