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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内公共场所和部分工作场所内将禁烟

2012年11月08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视野网编辑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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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视野网编辑整理

  洛阳即将出台控烟细则:市内公共场所和部分工作场所内禁烟

  禁烟区吸烟不听劝者罚款,您怎么看?

  核心提示

  今后,洛阳市所有经营、服务类公共场所室内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内禁烟,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备烟、不敬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50元罚款。近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洛阳市控制吸烟规定》(征求意见稿)。市民若有建议,可在11月15日前,通过信函寄至: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邮政编码:47102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洛阳市控制吸烟规定”字样;或发电子邮件至:fgk.2008@163.com

  【调查】

  公共场所“烟”雾四起

  日前,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洛阳市控制吸烟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记者对其中禁烟的部分场所进行走访,发现许多烟民不分场合当众抽烟。

  在中州路上的一大型购物商场内,不少顾客在选购商品,可一位中年男士随手拿出烟,点上火,边走边抽,几位装扮时尚的女士掩鼻而过。

  在洛阳市妇幼的电梯里,门刚合上,一位老大爷就点上了烟,此时电梯里有四个抱着小孩的妇女,她们皱起眉头,躲闪着,“这儿不通风,孩子又多,您别抽了!”一位妇女不满地说,“嘿嘿,没办法,烟瘾大。”老大爷尴尬地笑道,这才把烟按灭。

  采访中,涧西某国企工作人员李女士告诉记者,上班时,十几个人在一间大办公室工作,八成以上男同事都是烟民。刚开始,别人吸烟,她会提出抗议,同事却笑着说:“我不抽烟就着急,文件就写不成,我尽量少抽。”碍于情面,李女士只得忍着。

  【亮点】

  的哥不得在车内抽烟

  “洛阳市人民政府敬告全体市民:吸烟有害健康。”《规定》开头郑重写道,今后,洛阳室内禁烟场所包括本市所有的经营、服务类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团体的工作场所内。

  公共交通工具内也被《规定》列为禁止吸烟的场所,以后,乘客再打车时,遇到抽烟司机以及在公交车上“被吸烟”,都可对抽烟者大声说“不”。

  日常生活中,孩子屡屡遭遇“被吸烟”,而在火车站售票厅排起的长队中,不少人也希望手持香烟打磨时间,这种情形将得以遏制。

  《规定》中,室外也禁止吸烟的场所包括: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站、院、所)、儿童医院;

  托儿所、幼儿园、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各类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

  健身场、体育场的室外运动区、比赛区和座席区;

  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外区域,但可在远离行人及通道的地方划定吸烟区;

  市政府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区域内应当禁止吸烟。

  《规定》要求,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另外,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备烟、不敬烟。

  【改变】

  禁烟区不再设置吸烟区

  《规定》一出,许多烟民问,在公共场所,烟瘾犯了,难道只能跑到厕所里抽吗?

  答案是否定的,按《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也就是说,在购物场所、饭店、医院等地,就算钻到卫生间里吞烟吐雾,也是不被允许的。

  而在可划定吸烟区的室外场所,吸烟区的设置也有讲究――首先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其次,设置明显的标志以及吸烟有害的警示;第三,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而洛阳市政府可依照本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和区域。

  禁烟场所,市民可对抽烟者说“不”

  两天来,不抽烟者对《规定》拍手叫好,可也有市民拨通本报热线质疑:“控烟重点在‘禁’,可这事由谁来办?即使有人管,也是个庞大的‘工程’,能管得过来吗?”

  按《规定》,控烟的主管部门是市卫生行政部门,他们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并依法负责禁烟场所的监督执法、适时发布吸烟及二手烟草烟雾危害健康的忠告语等工作,定期对各部门落实控烟工作进行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对无烟单位予以表彰。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机关事务、教育、交通、文广新、体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及铁路、机场、金融、邮政、通讯、证券、旅游等部门负责本系统内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派人进行处理,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不得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进入场所履行法定职责。在控烟工作中,这些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外,市政府可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

  而在禁烟的经营、服务类公共场所内,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立禁烟检查员,确保无烟环境;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在场所的入口处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并保持其完整、清晰;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如果发现了抽烟的人,经营者要主动上前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禁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人可以要求其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其劝止的职责。

  相关链接

  2011年3月22日,国家卫生部印发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于当年5月1日起实施。

  但《细则》出台后,执行难度很大,一方面室内公共场是商家饭碗所在。在没有强有力的执行保障的背景下,商家的做法当然多半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另一方面,负责监管部门人力缺少,难以实现大范围控制。

  据了解,洛阳市此次拟出台的《规定》,是对《细则》的补充和深化,在执行、监管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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