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在菊水工业园区浙江吉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吴某在厂房二楼加工车间内楼梯口处吸烟,民警及时上前制止,并让吴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调查取证中,吴某承认自己在厂房内吸烟的事实,表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烟瘾难耐,养成了在工作中抽烟的坏习惯,以后一定引以为戒,再也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吴某进行了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
下一步,庆元大队还将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最大力度的整治火灾隐患,全面净化辖区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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