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消防监督员在对位于茅台镇黄家大院瓶装液化石油经营站进行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王某某在存有液化气罐的场所内吸烟,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仁怀市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王怀敏作出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日前,王某某已接受完3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表示以后会记住此次教训,作为液化气站的工作人员一定要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照顾到他人生命财产,坚决不在爆炸危险性场所吸烟,也会把自己当成例子,义务向他人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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