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1990年3月的王某初中辍学后,在县城打工时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2008年12月1日,其乘门卫不备,溜入泗洪县某中学女生宿舍,窃得服装、手机及现金350元。当月12日中午,王某穿着偷来的衣服,在街上被两个学生发现后扭送公安机关,后被法院判拘役3个月。2011年9月22日21许,被告人王某翻墙入院,进入泗洪县梅花镇凤墩村十一组张某家中,窃得硬币96元及衣服4件、帽子1顶。盗窃期间,王某还在屋内抽烟,引发火灾。经鉴定,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46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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