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7月11日上午,贵州省兴义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兴义市南疆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赵某等四人乘一辆三轮车到加油站加油,其中赵某在等候加油时发烟给杨某等三人,四人躲在三轮车后箱内吸烟,正好被对加油站进行检查的大队执法人员发现。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照相取证,并口头传唤赵某等四人到消防大队调查核实其违法行为,经取证和调查核实,赵某等四人对自己在加油站内吸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违。该大队依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参考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报请兴义市公安局对赵某等四人实施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并在经过公安机关违法人员五项体检后于当日晚上送入兴义市拘留所执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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