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上午,四川南充嘉陵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员对嘉陵区陈寿路一装修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装修现场的工人陈某某正在该场所吸烟,大队监督员立即上前阻止了这一行为。该装修现场内开着几具大功率的照明灯,周围堆放着各类装修电器和电线,旁边还有许多易燃的木质板材,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陈某的行为极易引发火灾。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陈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大队研究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陈某对此无异议,目前,该处罚已执行完毕。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大队监督员详细向陈某解读消防法律法规,并要求装修现场的负责人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场所内员工及操作工人学习消防安全知识,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此次拘留案件的办理,既对违法行为人无视消防安全的行为给予了处罚,也进一步提高了社会群众防火安全意识,为十八大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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