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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控烟积弊 执法监督要得力

2014年05月21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南都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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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南都网报道    控烟条例实施下一步走向何方、能否委托保安等执法、能否拿出治理醉驾的力度控烟,广东省深圳市人大日前举办以控烟为主题的人大代表论坛。有人大代表表示,控烟条例实施初期执法力度空前,但常态化执法能否保证仍待观察,希望不要落入运动式执法的怪圈。

    所谓“法不足以自行”,控烟执法要打破运动式执法的魔咒,关键在于“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于执罚能否一如既往,持之以恒。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第35条规定,“执罚主体”有“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民航、铁路管理部门、文体旅游行政部门、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这表明,控烟执法各司其职,相关部门有义务按规定职责,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至于有建议“可购买社会服务”、“委托保安执法”等方式,不妨由各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结合自身控烟特色加以吸收,创新方式以提高执法效果。

    很显然,由于“点多线长”的控烟特点,靠某个单一机构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因此只能发挥众部门作用来打“歼灭战”,这样的“多头管理”是必要的。但问题在于卫生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与其它部门并没有隶属关系,其弱势是显而易见的。怕就怕,剃头挑子一头热,而相关部门热一时。

    其实多头管理的硬伤显而易见,在现实层面上的矛盾也尽人皆知,其弊端在很多执法领域暴露无遗。出于部门利益,很多参与所谓管理的部门往往努力巩固、争取有利职权,冷淡无利或少利职权,规避相应义务;有利时相互争地盘,打破头也要争个高低,有付出无收益的,便装作“谦虚”状,离得越远越好。

    然而,对于执法人员的约束,《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仅第47条有“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内容显得单薄。事实上,部门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监督容易处于“虚拟状态”。如果执法不力的行为无人问责,必将导致被监督客体的免疫力不断增强,进而我行我素不把控烟职责当回事,终究难以逃脱“综合治理”的乱象和运动式控烟的怪圈。

    总之,控烟执法要避免唱“独角戏”、跳“独脚舞”以及“艄公多了会翻船”等弊端,真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众部门齐抓共管,需要在执法监督上大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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