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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评:“吸烟自由”与“自由吸烟”

2014年02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东北新闻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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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东北新闻网报道  抽还是不抽,戒还是不戒,这是一个问题。

  不久前中办国办印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而在此之前2011年颁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为重要的一条明确写入,然而,烟民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并未得到多大改观。

  打造“无烟新风”,公务员必须带头。为此,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在努力,国家卫生计生委就对社会公布,司局一年内发现超过3人次在办公大楼内吸烟或摆放烟缸烟具,取消当年该司局主要负责同志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同时对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予以表扬。

  有句话说得没错:“你有吸烟自由,但不能自由吸烟。”

  公务员个体的行为细节直接关乎政府的形象,关乎普通百姓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作为国家公务人员,自当摒弃吸烟陋习,引领社会健康之风。倘若戒烟很困难,也只能在自己的私人场所抽烟,不可以“自由吸烟”。

  国内公务员吸烟情况很普遍,吸烟似乎是一个私人行为,而在公共场所吸烟,早有法律明文予以禁止。除了国家层面的条例之外,在辽宁省的一些地区已经出台和酝酿出台了城市禁烟控烟地方法规,但实事求是说,作用不大。缺少明确的执法主体和足够的执法人员,以至于禁烟控烟的地方法规一直“云淡风轻”,有些地方徒有法规若干年一分钱也没罚。

  公务员在公共场所禁烟不仅是分内之事,也是职责所在,更是遵守法规条例的应有之举,公务员的自律意识也是社会的风向标。

  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不仅是政府形象的代表,也是政府施政于民的执行者。他们的素质教育和道德建设直接关系着国家方针政策的实施效果,影响着民生建设。如今,所有人的目光都注视着公务人员的一举一动,党政机关带头禁烟、带头戒烟都是推进社会文明,履行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应有之义。

  公共场所不吸烟不是个人的事情,吸烟者有享受自己的空间,不吸烟者也有享受自己的空间,吸烟者不该侵犯不吸烟者呼吸清洁空气的权利,更不能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近日沈阳市大东区出台《公务员行为规范》就是一个规范公务员行为的范本,其中包含对公务员工作之外社会生活的约束,包括对一些私德的干预,有违反者就追责。身为公务员就应该站在“高地”上,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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