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卫生部公布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时间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这一目标远未实现。与此同时,一些城市出台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也多是形同虚设。据媒体调查,北京控烟法规生效15年、武汉禁烟条例实行逾5年、广州“禁烟令”出台1年半多……均未罚一人。而在这些“未罚”的背后,是全国每年因吸烟导致的120万人死亡的恐怖事实,是7.38亿大众在公共场所遭到“二手烟”的被动侵害。
公共场所难以全面禁烟,除了公众观念、宣传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外,不可否认,禁烟立法普遍缺乏处罚规定、实际执行力度不够是重要原因。据统计,我国出台公共场所禁烟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已达154个,占地市级城市的一半。由于存在着立法与执法的双重尴尬,这些法规几乎成为“空拳”。从法律效力看,不论是卫生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是地方性法规,公众对其权威的认可度有限;从立法内容看,抽象性的原则规定和宣传性的口号内容较多,实际操作性不强;从执法效果看,由于执法环境欠缺、执法队伍薄弱,缺乏部门联动,“有法难依”现象更为突出。
笔者记得,也是在去年5月,实施卫生部禁烟规定的同时,我国同时实行了“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现在回过头看,因查处方式、力度性质的不同,二者呈现出相当悬殊的阵势与收效。有人曾经评价“醉驾入刑”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普法教育。原因就在于,这项法律规定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落实,体现了强化执法权的“热炉效应”。所谓的“热炉效应”指的是,把法律当作“热炉”。热炉火红火热,不用触摸每个人都知道是它会伤到人;每当碰到时,就会立即被灼伤;不管是谁碰到,都会同样地被灼伤。这就能敦促人人对法规制度的敬畏,从而自觉遵守法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场所禁烟之所以成为顽症,正是缺乏这种“热炉效应”。因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建议,要像禁酒驾那样禁烟。
笔者认为,即便目前在全国尚不具备制定统一的像严厉处罚酒驾那样的“禁烟令”,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也可以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制。比如,武汉对劝解无效者实施行政拘留,就能极大教育和震慑违法者。当司法过程既满足了公正的要求,又赢得了公众的认同,对法律的敬畏才会逐步在公众心中构建起来。到那时,根治公共场所肆意吸烟这一社会顽症也就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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