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1月1日起,《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将在我国全面履行,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与全面履行公约的要求,尚存在很大差距——没有一部专门的全国性控烟法律;地方法规位阶比较低,禁止吸烟的场所有限且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不足以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更重要的是,由于无法可依,各地在执行公共场所禁烟中,要么师出无名,要么各自为政,特别是在处罚上,“自选动作”是五花八门,且都是软弱无力的“花拳绣腿”。
比如,2011年7月河北省枣强县行政拘留了10名在网吧内吸烟的人员,虽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支持,但无法律依据,甚至是将相关法律中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创造性”的放大和越位。这样一来,虽然震慑力大,对网吧的禁烟效果明显,但也给市民带来了很大的疑惑:实行禁烟的公共场所绝不是网吧一家,为何仅对在网吧内吸烟的人员实行政拘留呢?这公平吗?
现今,从各地执行公共场所禁烟情况来看,呈现出几个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多头监督执法的乱象,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公安部门负责网吧、旅馆等;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各个部门互相观望、推诿,造成一些公共场所成为禁烟的真空地带。同时,各个部门都公布了林林总总的监督电话,给市民投诉举报带来了不便;而且,监督执法部门如何执法,如何处罚,也是人们公认的一个难点,势必会造成像河北枣强那样,“罚了张三,却放了李四和王五”的执法不公现象。
由此可见,给公共场所禁烟统一立法,扭转各自为政的被动局面,显得尤为迫切。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制订并实施《制止被动吸烟危害法》,所禁场所要具体,执法主体要明确,处罚措施要强硬,处罚标准要量化;更重要的是,体现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公信力与执行力。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