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查获了一批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真龙”(鸿韵)、“贵烟”(喜贵)、“黄金叶”(乐途硬)、“双喜”(硬经典1906)、“玉溪”(软)等卷烟,共计10个品规、44.4条。由于经营者黄某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卷烟被烟草专卖部门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该批卷烟中,有2个品规4.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于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余8个品规40条为真品卷烟。
调查发现,该批真品卷烟属于黄某从其他零售店中收购后放在自己店中销售的。另外,2个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是黄某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手中购进的。
最终,该县局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对黄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8%的罚款;对黄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5%的罚款,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公开销毁。对此,黄某感到很疑惑,不明白为何自己要受两项处罚?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在本案中,黄某作为卷烟零售户,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但其违反规定,擅自通过其他渠道购进卷烟进行销售,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其违法购进的40条真品卷烟价值的5%~10%处以罚款。同时,黄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应当按照其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处以罚款。因为涉及两种违法行为,所以,黄某应接受两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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