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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捎带”,谁违法?

2023年05月12日 来源:东方烟草报 作者:沈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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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月的一天,A市的张某带着家人,自驾去B市踏青。恰好这天邻居黄某也有事要去B市。张某出于好意,邀请黄某搭乘自己的车一同前往B市。

出发前,黄某把一个密封的纸箱放进了车后备箱,称箱子里是带给B市好友的土特产。张某没有在意,发车前往B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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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欢声笑语。张某突然想到什么,便问黄某:“箱子里装了什么土特产,这么大一箱?”

黄某看了看窗外,发现车已驶入了B市境内,便凑到张某耳边低声说:“是烟,60条‘中华’烟。”

张某听了,打了一个激灵,握方向盘的手一软,车子撞向了马路边的护栏。所幸,事故只造成了车辆受损,车上的人也只受了轻伤。

在医院进行了简单包扎后,张某向B市烟草专卖局举报了黄某非法携带卷烟的行为。得知自己被邻居举报,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黄某携带60条卷烟搭乘张某的车从A市出发前往B市,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张某好心让黄某搭乘自己的车,间接承运了60条卷烟,其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张某对纸箱内存放的卷烟并不知情,其行为并不符合明知的构成要件,故而张某的行为并不违犯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那么,黄某要求张某赔偿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某基于好意邀请黄某无偿搭车前往B市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搭乘行为。虽然张某在本次事故中需承担全部责任,但对黄某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法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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