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烟不成店”,因此卷烟是零售户的重要经营项目。然而现在卷烟经营竞争激烈,零售户要想卖好烟,大都会采取一些促销手段,比如当顾客买烟时顺手给个打火机、小玩具等之类赠品,以赢得顾客再次光顾。时间一长,在一些消费者心中竟将零售户的这种热心赠予行为,视为理所当然。有时不送打火机,但顾客提出要求,如果适逢的是零售店主本人,这种小要求基本也会当即满足。但如果顾客碰到是零售店主聘请的店员,如果没有零售户的授权同意,他们可能就没有权利自作主张给赠品。
不久前就发生过一起因顾客买烟时讨要打火机被拒,而引发矛盾的事件。
一、案例简介
不久前甘肃兰州,3男子深夜到便利店买2包烟,付完钱后让女店员送个打火机。女店员表示“自己是打工的,没法送”。谁料其中一名男子直接上手抢夺。女店员见状立即制止,哪曾想到对方恼羞成怒,大声呵斥、辱骂女店员20多分钟,期间更是有1名男子将女店员推倒在地、朝商品上吐痰。
据女店员所说,自己随后报了警,民警赶到后,称对方已醉酒,于是让他们先行离开,后续会传唤处理,但截至目前仍没有处理结果。
对此当事人极度不满,同时也引发网友热议。近日当地派出所回应称,确有此事,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二、案例评析
律师:法律上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劫则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而“强拿硬要”寻衅滋事,则是指强硬占有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从中可以看出抢劫区别于抢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的关键在于“当场”二字,即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等手段、当场取得财物。
具体到本案,3名男子对女子也存在暴力行为,但是后续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了要打火机,而是为了泄愤,这种情况下3名男子并不构成抢劫罪。而抢夺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而寻衅滋事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蓄意生事、挑衅社会,有的是以惹是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具体到本案,从3名男子醉酒、事先索要未果等情况来看,3名男子的行为更符合“不给也得给”、没事找事的寻衅滋事行为,而后在抢夺未果后对女店员进行辱骂、殴打,更是证明了这点。故而以“寻衅滋事”对3人进行处罚比较妥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事几人真是教授,其行为不仅违法了法律,而且违法了职业道德,还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市民1:这件事无疑给店员造成身心刺激和精神恐惧。无论如何都要依法对3人实施处罚,以彰显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人人都这样胆大妄为,那社会怎么安宁?即使这些人醉酒,但醉酒绝不是寻衅滋事,扰乱秩序的理由。我看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市民2:对3位男子行为性质的分析和定论,我支持律师建议。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法律方面比我们普通人懂得的多,分析的也深刻。借此机会,在这里我给卷烟零售户提小建议,为了更好地吸引顾客,消除此类矛盾的发生,我认为在顾客买烟时,当他买的烟多,不管他们有没有要求赠打火机的诉求,最好还是主动给顾客赠一个;当顾客买的烟少,顾客没有这诉求则可赠可不赠,但如果顾客提出这个诉求,不妨顺手做个人情,毕竟一个普通打火机值不了多少钱。你的这一举动,或许会赢得顾客开心,说不定他就是宣传员或回头客,何乐不为?因此零售户请店员的话,要适当授予他们这个小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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