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能不能做到“法理情”相统一,是一线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的重要体现。同时,把握好、运用好“法理情”的统一性,也是提高基层治理水平的破题之法,是基层治理精细化的一种探索。
法,是基础。任何时候,理和情都是要在法治、政策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决不能法外施恩。但如果基层管理仅仅停留在单一的执行政策、完成硬任务,那就有可能产生一些“后遗症”。
理,有公理和私理之分。从个人利益、小部分人的利益出发的理,是私理;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基本价值观出发,则是公理。这需要执法者透过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理性地把握“行为性质”,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又要避免机械执法和僵化执法。
情,同样也有大众情感和私人情感之分。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兼顾社会一般认知与情感立场,这种情才是我们在执法中要讲求的大众情感。要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争取理解、解决问题、缓解矛盾,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理情”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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