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卖一把芹菜被罚6.6万”的事件冲上热搜,说的是陕西榆林一家菜店因为卖了5斤芹菜,一个月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原本生意尚可的小店瞬间进入“歇菜”模式。监管部门给出的理由是,菜店老板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进货证明及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出农药残留超标,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
“卖得不多,罚的不少”,无独有偶,这样的事情同样发生在河北沧州市沧县一家阿胶枣厂家和黄骅市一家熟食店身上,两家分别被处罚7万元和6.6万元。
做出这样的处罚是有法条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50、53、124、126条规定,违反本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作为同行,这一事件给我们以提醒,经营风险时刻伴随身边,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一、要切实提高食品安全风险意识。
一个是因为生产厂家造成的对广大消费者产生的伤害和不良影响。前不久“蜜雪冰城”爆出的茶包内喝出多条虫子并发现虫卵,商家客服表示该产品已于去年停产,无法判断是产品问题还是储存不当问题。无论何种结局,都对厂家商家顾客造成了伤害,可谓“一虫三伤”。如果大家都从源头抓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作为零售户,要认真学习和牢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款内容,其中对食品的生产过程控制、食品广告、新产品和回收品,都有详细表述。尤其对处罚条款方面要格外重视,注意风险规避,从而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在经营中,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勇于承担责任,从源头守住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二、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
信息发达的时代,食品安全的话题会迅速广泛地上传到网络,不能及时回应和解决,舆情会像钱塘江大潮一样吞噬一切。所以我们零售户要养成学习的良好习惯,随时关注媒体报道,要通过浏览网页、阅读行业报刊等发布的相关消息,来吸取经验教训,提前发起预警,避免风险发生。
要学会反思,有一个独立思考来的对自己有用的答案。比如在“一把芹菜惊动国务院”事件中,我们从评论中可以看到:一是很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深恶痛绝,建议执法要严,甚至罚到“倾家荡产”都不足解恨。这都可以理解。因为我们也是社会一员,也可能会成为问题食品的受害者。不依法依规治理,就会出现更多乱象。二是事件当事人,菜店的老板也进行了自我检讨,说自己做的也有不对的地方。不对的地方在哪里?就是不能提供供货方的进货证明及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店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全面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便可免于处罚,而履行上述义务方面必须做到全面履行查验供货者资质材料、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制定进货查验记录和保存相关进货凭证等。
三、要积极反应问题。
比如检测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从源头把好关,做好市场抽检。这个事件后,一些单纯以罚为目的,不结合实际情况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为当事人减轻负担的行为会得到改善,但是向食品不安全行为亮剑的方向不会变。也有来自法律行业人士的说法是:督查组把简单的数额对比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
对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无需检验,但是要提供完整供货材料、凭证等。新闻给大家“提了个醒”,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将更加注意。
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食用农产品供货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1.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等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等;
2.购货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
3.合格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集中交易市场抽检报告或者快速检测报告、监督抽检或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自行检验的报告、供货者质量保证书或质量承诺书等。
关于“卖5斤芹菜罚款6.6万”的舆情还没有结束,应该看到,网络上很多发言者直指权力滥用、官员腐败等问题,有很多公众号甚至“带节奏”,搅动民声,我们零售户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也有可能立法上存在某些问题,但国家治理的脚步不会停歇,慢慢都会得到解决。我们零售户做的就是不跟风不乱发言,做好自己,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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