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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卷烟规定7月6日正式生效

2012年07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烟草零售商》报道编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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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烟草零售商》报道编译  2012年7月6日周五,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由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交通运输提案,其中一项条款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将商用自卷烟机经营者定义为烟草生产商。这意味着商用自卷烟机条款自2012年7月6日正式生效。

  因此,自7月6日生效的需商用自卷烟机经营者遵守的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任何人在以烟草产品生产商的身份开始营业前,均须向美国烟酒税收与贸易管理局(TTB)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一份保证。(美国法典第26篇第5711条、第5712条和第5713条;美国联邦法规第27篇第40部分关于TBB实施这些国内税收法典)。

  2.烟草产品生产商须对烟草产品进行存档、呈报和清查存货。(美国法典第26篇第5721条、第5722条和第5741条;美国联邦法规第27篇第40部分)。

  3.生产的烟草产品必须置于印有规定的标志和标示的包装内。(美国法典第26篇第5713条、第5723条、第5761条、第5762条和第7606条;美国联邦法规第27篇第40部分)。

  4.生产的卷烟必须缴纳每包1.01美元的联邦卷烟税。(美国法典第26篇第5701条)。

  5.美国卫生部规定的卷烟健康警语必须印制在卷烟包装上。(美国法典第15篇第1333条和第1334条)。

  6.必须遵守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有关卷烟的规定,包括烟包最小尺寸、禁止加香卷烟以及允许对卷烟进行抽样检查等。(美国联邦法规第21篇第1140部分和美国法典第21篇第387节)。

  新规定修订了国内税收法典,将商用自卷烟机经营者列入“烟草生产商”的定义范围,新规定内容如下:

  美国法典第26篇第5702条(d)规定:“烟草产品生产商”意指生产雪茄、卷烟、无烟烟草、斗烟或自卷烟的任何人,除上述规定外,本条款不包括以下情况:

  (1)仅为个人消费或使用而生产雪茄、卷烟、无烟烟草、斗烟或自卷烟的人,以及

  (2)经营海关保税生产工厂类的经营者。

  本条款包括为商业目的而使消费者使用(包括(1)条款所述的消费者为个人消费或使用的情况)机器生产卷烟、雪茄或其他烟草产品的任何人。使消费者使用这种机器的人将被视为忽视(j)小节中有关使用此类机器生产任何烟草产品的定义范围。如未在零售场所使用此类机器并且生产仅供个人使用的卷烟数量,将机器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以供消费者个人在家里使用的人,并不是为商业目的而使消费者使用该机器生产烟草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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